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校务会议事规则

时间:2018-08-29浏览:1721设置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提高学校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校务会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和决策重要行政事项的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对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部署和决策。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校务会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纪委书记出席,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审处处长、工会主席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单位和部门的,该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校务会主持人决定。

第四条校务会一般每二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校务会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六条校务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成员。校务会组成人员如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请假人如果会前已审议了会议议题材料,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第三章  议事范围与议题确定

第七条校务会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研究提出拟由校党委讨论决定的事项,研究决定校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决议的实施方案和措施。

(三)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研究决定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五)研究决定学校重要会议安排、重要活动和庆典安排、校历及节假日安排等重要工作安排事项。

(六)审定人才培养、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资源建设、系统建设和教学管理、科研工作等方面的事项。

(七)研究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依据有关规定聘任、解聘教职员工。

(八)研究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的行政奖励或处分,以及其它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

(九)研究决定人事管理及职称评聘,一般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调配。

(十)研究学生教育管理、招生就业、学生奖惩等问题。

(十一)研究国内外合作交流事项。

(十二)讨论研究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及年度经费预算调整,并根据有关规定,提请学校党委会审定。

(十三)研究决定学校预算内100万元至200万元(不含)资金款项的支出,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在机动经费安排的临时性项目单项10万元(含)以上的立项支出,以及年度预算项目需追加经费10万元(含)以上的支出。

(十四)研究决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校园治理、校风建设、校园文化建设、安全稳定、服务保障等重要问题和工作方案。

(十五)讨论研究学校年度基本建设、资产管理、设备采购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事项。

(十六)研究学校监察审计、离退休、卫生防疫、计划生育、体育运动等方面的有关事项。

(十七)研究必须由校务会处理的其他工作以及校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事项。

第八条校务会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单位)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和协商。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单位)应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一致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对事关全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校务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并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条需要提交校务会讨论的议题,应由部门(单位)事先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意见,校领导也可直接提出议题,校长办公室负责汇总并报校长决定是否列入校务会议题。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十一条议题的主办部门(单位)应于校务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材料提交校长办公室。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校长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校务会实行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单位(部门)简要报告议题要点,相关领导作必要补充。校务会的出席人员要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做到集思广益,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校务会有议有决。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策。也可授权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或授权校长与有关校领导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校务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十六条凡经校务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推拖或拒绝执行。已经校务会决定的事项如须更改,应经校务会复议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校务会的决议由分管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经校长同意,可提请校务会复议。

第十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务会决定或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报告。

第十九条校务会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每次校务会后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校务会议纪要》。纪要须经有关成员审阅后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及时上传至学校OA系统,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务会所作出的决定或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按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外传。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