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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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党委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推进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保证会议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三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一)坚持依法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为依据,事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

(二)坚持科学决策。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规律,实事求是,涉及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征询专门机构的意见或进行专家论证。

(三)坚持民主决策。重大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师生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性组织作用,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按规定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审议;应由学术组织审议的有关学术事项,在决策之前提交校内相关学术组织审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主要事项有:

(一)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策部署。

(二)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发展战略、重大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党的建设、班子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四)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支持纪委履行监督责任。

(五)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大学文化建设,统战、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工作。

(六)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任免、推荐、考核、奖惩、监督、审计;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辅导员队伍建设,老干部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等。

(七)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年度人才引进计划;向上级组织推荐各类人才项目的人选;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工作。

(八)学校综合类表彰和向上级党群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人选。

(九)学校组织机构设置(含非常设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制定与调整和有关委员会(含学术性的委员会)领导小组的设置与人员组成等。

(十)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分配制度等具有全校性的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制定、修订和调整。

(十一)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二)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年度预算内单项200万元以上项目资金的支出;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需在机动经费安排的,单项50万元以上临时性项目立项。

(十三)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十四)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带有方向性、全局性且涉及“三重一大”范围,应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校务会提请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行政事项,以及校领导认为需要由党委集体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五条 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委员、校领导直接提出或部门(单位)申报,各部门(单位)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应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签署明确意见。党委会议题由党委办公室汇总后报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

第六条 涉及到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研究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

第七条 凡拟定为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明确具体、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要求在党委会议上形成决议的方案,有关部门要提前拟好决议草案,供研究时参考。议题的提交部门(单位)应于党委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材料提交党委办公室。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党委办公室于会议召开前一个工作日将会议材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议题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主持,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条 除特殊情况外,不是党委委员的校级领导、纪委专职副书记,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工会、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列席党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内容,经主持人同意,议题涉及的有关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党委会议题涉及党委委员或列席者个人的,有关人员应回避。

第十一条 党委会一般每2周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应提前1天通知参会人员。

第五章  议事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事时应由提出议题的党委委员、校领导或单位(部门)作必要汇报,相关领导作必要补充。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问题时,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坚持实事求是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一事一议,有议有决。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或全体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意见不够集中、论证不够充分的议题,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对需表决的事项,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委委员、校领导如果对决定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党组织申述自己的意见,但在行动上应按集体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故未出席党委会的党委委员、校领导,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

第十七条 每次党委会均应完整准确地做好记录,并由指定的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党务公开的要求范围,采取纪要等形式发布。

第六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研究和决策的重要会议,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与会者应按时到会,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征得同意。

第十九条 建立候会制度。除党委委员和固定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者应按党委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到会。

第二十条 加强组织纪律,严格保密制度。党委会的内容、决议、决定除按组织原则和一定方式在执行范围内传达公布外,所有与会人员必须坚持组织原则,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党委会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内容及决定。

第七章  督查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按照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凡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委员、校领导按照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各自分管部门执行党委会决定的情况,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重大问题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不适合或不可能按照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复议。遇到紧急情况需临时更改原决议时,应在党政主要领导沟通的基础上,由党委书记通过一定方式征求其他委员意见后进行更改,并在下次党委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党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促和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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