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西开放大学委员会廉政谈话制度(试行)
为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到实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管理,根据学校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试行)》(赣电大党字〔2014〕39号),制定本制度。
一、约谈及日常廉政谈话
(一)谈话主体及时间
1.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与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廉政谈话一次, 党委书记、校长、纪委书记每年一次定期约谈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高职学院纪委书记(校长只约谈行政主要负责人)。
2.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每年进行廉政谈话一次。
3.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所在部门(单位)科级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每学年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二)谈话内容
1.组织纪律方面:讲政治、守纪律、懂规矩,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严格落实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安排,做到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必须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2.作风建设方面:把纪律挺在前面,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有关廉洁自律要求,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按照“三严三实”要求,加强道德修养,规范权力行使。
3.廉政建设方面: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廉洁自律,推进各项工作任务完成。
4.工作汇报方面:听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汇报。对学校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高职学院纪委书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出要求。
(三)谈话方式
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根据实际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二、任前廉政谈话
(一)谈话主体及时间
1.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与新任副处以上干部谈话在任职前进行。
2.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或党委组织部部长、纪委副书记与新任正副科级干部谈话在任职前进行。
3.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与新任职的干部职工谈话在任职前进行。
(二)谈话内容
1.重点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纪律等方面,提出勤政廉政具体要求。
2.其他有关廉政建设工作和廉洁自律要求。
(三)谈话方式
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根据实际也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一)谈话主体
诫勉谈话由学校党委、纪委确定,纪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安排落实。
(二)谈话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1.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1)未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未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信访举报反映存在的具体问题。
(4)有违规违纪苗头、倾向性问题。
(5)本部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
(6)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存在选人用人方面的问题。
2.工作作风方面:
(1)重点工作、重要事项推进不力,经多次提醒、催办仍无改进。
(2)工作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造成不良后果。
(3)工作中存在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现象,影响有关工作进度或成效。
(4)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
(5)未经批准擅自接受采访或对外发表言论造成不良影响。
(6)未履行保密工作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存在泄密隐患、发生严重违规行为或者泄密事件。
(7)其他需要通过谈话诫勉、提醒、督促解决的事项。
(三)谈话内容
1.谈话中应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明确指出反映或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
2.谈话对象应如实回答问题、汇报思想、做出解释,并对提出的有关建议、希望和要求进行明确表态。
(四)谈话方式
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四、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履行谈话职责和义务,通过谈话及时了解掌握有关人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主动关心和爱护干部职工,全面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
(二)注重实效。领导干部要带头把自己摆进去,开诚布公、畅所欲言、民主平等,有针对性地交流思想、听取意见、剖析问题。各级党员干部要实事求是,如实汇报思想,客观反映情况,全面说明问题,虚心接受组织教育。
(三)统筹开展。谈话以定期专题为主。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召开民主生活会、业务培训、安排部署工作任务、开展专题教育等活动结合进行。
(四)做好保密和谈话记录工作。自觉遵守保密各项规定,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谈话要有书面记录并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