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放大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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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放大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江西省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赣发〔20136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学校惩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全面建设“融合融通、价值显著”的新型高等学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支持参与。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校园和谐稳定、干部作风转变。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每年召开专题会议,传达、研究和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纪条规、法律法规,加强廉政文化建设,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结合教学科研、党政管理、教辅后勤等职责,推进制度创新,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强化工程建设、财务经费、干部人事、招生、合作办学、采购、科研经费管理等职权的制约和监督,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利运行机制,推进风险评估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推进权利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学校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就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奖励,对党风廉政建设问题突出的单位和相关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六)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任用。

(七)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关心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每年至少主持召开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传达中纪委及江西省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精神,研究和安排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

  (三)组织分解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任务,明确校领导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责任和各牵头部门、协办部门的工作目标及任务要求,听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与班子成员、校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

  (四)监督检查校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领导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早提醒或采取措施督促纠正;发现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处理,要积极配合。

  (五)阅批重要信访件,亲自批办案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办事,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组织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参与指导校各部门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七)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按照工作分工,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责任。

  (二)做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抓好学校及校内各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至少向校党委、校行政报告一次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三)每学期在工作计划、布置、检查和总结时,必须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面的内容,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业务工作中涉及党风廉政的事项要严格审核、严格把关,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要督促整改,加强对分管领域的内部风险控制,并有针对性的组织制定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办法。

  (四)加强对分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发现分管部门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督促纠正,防止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五)领导、参与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与考核。督促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存在的有关问题。

  (六)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廉政准则》,管好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八条 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统一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二)协助校党委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

(三)实行对处级干部谈话提醒制度。对接到举报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对接到举报的涉及处级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要与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谈话。

(四)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大案要案组织力量严肃查处。

(五)对校内各部门和党员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领导参谋。

(七)加强纪检监察队伍自身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努力学习业务知识,提高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 校内各部门领导班子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内各部门党政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负以下领导责任:

(一)正职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副职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副职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包括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内容。

(三)每学期至少一次以集中学习等方式进行全体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其中应包括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规定、财务经费管理制度以及开展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要有明确的分工,每学期至少一次对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对本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及遵纪守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或组织查处,并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须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并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在校党委、校行政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一条 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对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并作为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党委成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校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三条 每年第一季度,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校内各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以校党委文件形式印发并进行动员部署。工作任务分解情况要报省纪委、省教育纪工委备案。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四条 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校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校内各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必须列为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接受民主评议,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采取上级考核与自查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领导班子集体与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群众反映强烈、有突出问题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各部门领导班子总体评价,以及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校各部门及处级以上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校内各部门及处级干部按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内容,每年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书面报告校纪委。

第二十条 结合学校实际,探索并适时建立走访座谈、师生员工问卷调查等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相关规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至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四)疏于监督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关于实行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实施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的,追究其主要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恶劣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的,追究其重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单独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五章 

第三十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校内各部门可以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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