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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序言

广播电视大学是遵照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借鉴世界远程开放教育发展经验而创办的新型高等学校。江西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办于1979年,是中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组成部分。

学校致力于建设江西开放大学,使其成为江西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骨干力量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中国开放大学体系的组成部分。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江西广播电视大学”,简称“江西电大”,英文名称为Jiangxi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JXOU,域名www.jxrtvu.com,法定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86号;学校目前有青山湖校区和抚河校区。

第二条学校由江西省人民政府举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面向全体社会成员开展学历继续教育与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三条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学校是办学实体,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培养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发展能力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职业性、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五条学校是一个由学校本部、办学系统和支持联盟构成的办学组织体系。

(一)学校本部是指省级电大,主要包括内设机构和江西工程职业学院、江西广播电视大学中等专业学校两个直属单位。

(二)学校办学系统省级电大、市级电大和县级电大三个层级构成。

(三)学校支持联盟是学校与大学、行业、企业、城市等建立的合作办学联盟

第六条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与培训、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经费与资产;

(三)设置教学、培训、科研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服务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财政拨款,收取费用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分配方案;

(六)依法自主招生,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

(七)对学习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二)履行对市、县级电大的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职责。加强全省电大系统建设,维护、健全、发展、保障系统运行秩序,提升学习支持服务水平;

(三)保护学习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四)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市级电大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市属高等学校,享受市属高等学校同等权利与义务;县级电大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是所在县(市、区)高等教育办学实体,享受县(市、区)属办学实体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学校功能

第九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条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主要开展本、专科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实施非学历继续教育,承担干部教育、社区教育、职业培训、农村教育、老年教育、特殊教育等各类教育任务,颁发相应的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协议,对市、县级电大开展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学校通过江西省学习型社会建设与终身教育服务体系,指导和服务学习型组织建设及社会成员终身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发挥学习成果认证中心(即“学分银行”)作用,促进终身学习“立交桥”建设。

第十五条学校构建终身学习公共服务体系,与市、县人民政府,行业、企业、社区、高校、文化科技体育机构等合作,搭建全方位的终身学习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学校开展远程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教育技术以及其他优势学科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科技创新和学术进步。

第十七条学校依托直属单位——江西工程职业学院,开展全日制高等和中等职业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依托直属单位——江西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成人中专教育。

第十九条学校实施国际化发展战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

第三章办学理念与办学特色

第二十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推进依法治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建设“富有江西特色、有质量、高水平”的现代远程开放大学。

第二十一条学校坚持“开放、责任、质量、多样化、国际化”办学理念,秉承“自强、求知、有为”校训,面向地方,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边远和民族地区办学,为学习者提供灵活便捷、公平开放的学习方式和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为开展各类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继续教育和其他终身学习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教学支持服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致力于学习资源的建设、共享与服务。开发优质课程教学资源,建立数字化学习资源库、学习资源合作联盟和数字化资源共享平台;建成人人享有优质教育资源的信息化学习环境,为学习者提供广泛、丰富、优质的学习支持服务。

第二十四条学校以“学习成果认证中心”为抓手,开展学分认证、积累、转换与存取服务,促进江西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沟通。

第二十五条学校致力于服务江西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特色专业和教育品牌项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注重提高管理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通过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型组织建设、岗位能力测评与业绩考核等方式,培养管理者履行指导、管理与服务职责的综合素质与能力。

第四章 教职工和学习者

第一节教职工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靠教职工办学。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据发展规划和年度进人计划公开招聘教职工,依照国家人事政策对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和管理;学校根据教学需要从国内外聘任专家和优秀专业人才,建立由专、兼职教师组成的动态开放、结构合理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二十九条学校教职工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任务,热爱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国家和社会需要的人才。

第三十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复核、申诉;

(八)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平安、声誉和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教师岗位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为教职工营造民主、公平、竞争、择优的发展环境;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学术道德风尚。

第三十四条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工资调整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集体,予以表彰;对不履行义务,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 进行批评教育;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三十五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工退(离)休制度。教职工退(离)休后按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离)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二节学习者

第三十七条学习者是指被学校依法注册、具有学籍,接受学校各类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以及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的学习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参加相应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三)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四)通过相应方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获得相关证书或学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学习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平安、名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习者相关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习者申诉机构,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为品学兼优的学习者提供奖学金;为经济困难的学习者提供助学金等帮助;对违纪者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第一节学校本部的管理体制

第四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遵循“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的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务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

第四十二条中共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其召开的委员会议,简称“学校党委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和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中国共产党江西广播电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章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一)学校党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二)学校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学校党委会和校务会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询党外代表人士、专家学者和教职工代表的意见。

(四)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党委会、校务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以及学校特点,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

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

(一)学术委员会的职权是:

1.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2.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3.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4.审议学校中长期学科、科研发展规划,对重大科研工作与学术问题进行论证,提供咨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委员人数应当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负责人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5%。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五)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九条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学院、系(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主任由校长兼任。委员会依据法律及有关规定提出学位授予的基本规则和办法,审定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并授予相应学位,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校建设、发展、改革等重要议题;

(二)审议通过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

(三)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质询;

(四)保障教职工的权益;

(五)监督和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运作、议事规则等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一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五十二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机制,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学习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二节学校办学系统的运行机制

第五十三条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基于多层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与完善“多层法人、协同发展,质量为本、运转高效”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系统协作与发展理事会、教学指导与质量保障委员会、办学督查制度等形式实施指导、服务和管理行为。

第五十四条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实行“统筹规划、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分工合作”的办学体制。

(一)省级电大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科研服务、资源和技术服务、师资培训和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全面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加强系统建设和办学实体建设,为市级电大发展提供支持;为基层电大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提供服务。

(二)市级电大主要职责是:业务上接受省级电大的管理和指导,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教学、考试和相关管理工作;对下属县级电大教学活动提供指导、管理和服务,为下属县级电大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提供服务。

(三)县级电大主要职责是:接受市级电大的管理和指导,开展招生、考试和具体的教学管理、教学辅导和学习支持服务工作。

第五十五条学校设立系统协作与发展理事会,成员由省、市级电大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分县级电大负责人组成。理事会是全省电大系统的咨议机构,为学校非行政常设机构。理事会的组成、运行、议事规则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理事会章程》执行。

第五十六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与质量保障委员会,成员由全省电大系统专家、教授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指导全省电大系统学科、专业、课程建设及教学工作,健全质量保证的体制机制,构建科学、规范的质量保证与评估体系。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和完善面向整个办学系统的监督体制和机制,按照管理权限,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管理服务督查组、教学督导组等机构,对学校及办学系统的指导、管理和服务行为进行监督。

第六章 教学和教学管理

第五十八条学校建立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实施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实行学分制,探索学分互认、弹性修学制。

第五十九条学校根据学科分类,开设相应的本、专科专业,并根据江西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调整学科门类、设置新专业,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专业体系。

第六十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开展教学活动。

第六十一条学校创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课程或课程模块、信息化学习管理平台和数字化学习环境,完善基于网络自主学习、学习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模式,给予学习者更多自主选择权,为学习者提供学习过程支持。

第六十二条学校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提供良好实验实训条件,确保职业性、应用型专门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第六十三条学校按照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实施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习评价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学巡视、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对全省电大系统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教学监管。

第六十五条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七章财务与资产

第六十六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个人捐资助学。各市、县级电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财政拨款等办学经费。

第六十七条学校向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各类学历教育收费许可,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习者收取学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和市、县级电大按实际办学情况分担费用。学校根据市、县级电大办学需求和财力状况,可采取经费资助、项目支持等形式,支持市、县级电大的事业发展。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业务范围,实行收支平衡的预决算管理。

第七十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审计监察等监督制度,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无形资产。

第七十二条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校友和社会

第七十三条校友包括获得学校各类学历教育证书或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的学习者,曾经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以及学校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等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四条学校根据需要,与政府、企业、其他高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开展合作,合作育人、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实现学校与社会的协同进步。

第七十五条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主要负责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向学校的捐赠,用于更新教学设施,扶持学科专业建设与科研发展,奖励和资助学校师生,以及一切有利于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管理遵守《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及基金会章程规定。

第七十六条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九章学校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校徽主体为圆形,基色为红色;中环为舒体字样的中文校名和英文校名(Jiangxi Open University);中心为椭圆倒三角形。

第七十八条学校校旗为白底红字,旗的中央上方为学校校徽,中间为舒体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九条学校校歌为《广播电视大学校歌》。

第八十条学校校庆日为16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二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是学校制定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学校的其他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三条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提议、校长提议、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

(四)学校的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五)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订程序应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五条学校党委负责对本章程解释,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六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校训释义

2.校徽图示

3.校旗图示

4.广播电视大学校歌


附件1

校训释义

  

广播电视大学的校训为“自强、求知、有为”。

自强:

自己努力向上,有奋发图强的意思。源自《易经》乾卦:“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礼记·学记》:“知困,然后能自强也。”《宋史·董槐记》:“外有敌国,则其计先自强,自强者,人畏我,我不畏人。”

自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激励电大学生、教师努力向上、永不懈怠,树立积极进取、奋发图强的信念,发扬不畏艰难、勇往直前的精神。

求知:

探求知识,有追求真理的意思。学习要有求知的精神,要以探求的眼光和开放的心态寻求和吸取人类文明的优秀成果,不断丰富自己,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

有为:

有作为,是奋发有为、做出成绩的意思。源自《礼记·儒行》:“养其身,以有为也。”《孟子·滕文公上》:“舜何人也,予何人也,有为者亦若是。”

有为是将所学到的知识和本领,用于实际工作之中,学以致用,有所作为,主动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创造出优秀的业绩。

  


附件2

校徽图示

  


  




  


  

  

  

  

  

  

  

  

  

  

  

  

  

  

  

  

  

  

  

  

  

  

  

  

  


附件3

  

校旗图示

  

  


  




  


  

  

  

  

  

  

  

  

  

  

  

  

  

  

  



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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